中华岷江敖氏宗亲会章程

    中华敖氏网 2010年4月9日 内部阅读


中华岷江敖氏宗亲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敖氏是中华民族百家姓中古老姓氏之一,敖氏家族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始终与中华民族同呼吸共命运,为中华民族光辉而悠久的历史,为中华的振兴与繁荣,为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而今,为弘扬敖氏的历史文化,缅怀列祖的丰功伟绩,学习列祖无私奉献精神,继承和发扬列祖的优秀传统文化,团结敖氏宗亲爱族爱国,奋发有为,蓬勃向上,再续敖氏家族繁荣昌盛的新篇章,为中华民族的振兴,为祖国的强大,为祖国的国泰民安添砖加瓦,再续中华民族历史的新辉煌。为此,特成立岷江敖氏宗亲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华岷江敖氏宗亲会”。
第二条:本会会标为圆形,环内上方书写中文“岷江敖氏宗亲会”七字,下方为“Zhong Hua MingJang Ao Shi Zong Qin Hui”字样。内中间为“族微”图案。
第三条:本会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发扬中华民族传统与风俗习惯,专门研究有关岷江敖氏文化,增进海内外岷江敖氏宗亲的交流,开拓宗亲;加强岷江敖氏宗亲联系,发扬爱乡爱国精神。
第四条:本会与各地敖氏开展交流,与海内外同乡会、宗亲会开展联系,促进联谊。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两种。
第六条:本会会员具备的条件:(一)、凡是敖姓宗亲,不论性别,承认岷江敖氏宗亲会章程的。(二)、自愿加入岷江敖氏宗亲会的。
第七条:本会会员的权利:(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各种交流活动。(三)、会员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八条:本会会员的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事项。(二)、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三)、按期交纳会员费(暂缓)。
第九条:会员如有严重违纪和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宗亲会会议决定,予以除名。
第三章 选举与罢免
第十条:本会最高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权利为:(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宗亲会成员。(三)、审议宗亲会的工作和财务。(四)、决定宗亲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有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宗亲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但提前或延期都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宗亲会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宗亲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与分支机构。(三)、制定本会内部的管理制度。(四)、决定各机构的人员任免。(五)、领导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七)、负责宗亲各支系的信息交流,传递、交流、沟通宗亲情感,推广宗亲在经济文化、科技、致富方面的新思想,新成就;负责与外地宗亲的联络、互访、在大宗亲活动组团参加庆典;牵头出访考察学习宗亲及兄弟姓氏在致富、科技、文化等方面的经验。(八)、化解宗亲间的隔阂、纠纷,帮助宗亲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境。(九)、处理本会其他重大事项,如修谱、庆典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宗亲会设会长和秘书长各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在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两任,特殊情况例外。
第十六条:宗亲会下设:(一)、财务处:负责文秘资料,财务收支。(二)、组织处:负责吸收会员、建立分支。(三)、联络处:负责分会联系,各地交流。
第十七条:本会设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由对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和敖姓中有名望的人担任。
第十八条:宗亲会会长职责:(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召集和主持宗亲会的召开。(三)、检查本会各机构的日常工作。(四)、决定本会各机构的人员任免。(五)、签署本会的决定事项和财务收支
第十九条:宗亲会副会长职责:(一)、协助会长完成本会日常工作。(二)、处理分管机构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宗亲会秘书长职责:(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二)、执行宗亲会与会长的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宗亲会财务职责:负责宗亲会财务工作。
第五章 资金的收支
第二十二条:宗亲会的资金来源:(一)、会员交纳的会员费。(二)、宗亲的捐赠和分会的资助。(三)、利息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出纳专人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一切资产归岷江敖氏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风为“团结、互助、真诚、务实”。宗亲会性质是敖氏族内的一种敬宗睦族,寻根溯源。是民间自发性质团体,没有任何政治动机和目的。宗亲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绝对服从党的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绝不搞宗族帮派活动,在党纪国法允许的框架内,维护本宗族的合法权利。在国家的政策,法规及乡规民约下开展合法的本宗族的正常活动。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行动为“有力出力,有钱出钱”,“爱我岷江敖氏宗亲会,共建岷江敖氏宗亲会”。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岷江敖氏宗亲会。
第二十八条:本会暂设在:鑫街老年活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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