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氏家谱源流】莱阳盖氏家族支派成因的探讨

    中华盖氏网 2020年3月23日 盖裕善


莱阳盖氏家族支派成因的探讨


在清代,保甲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一共发生过两次重大的变化,如果按阶段分,可以粗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时期    

从顺治元年(1644年)到康熙四十六年(1707年),这个阶段可以说是保甲制度的萌生和初步发展时期。    

从顺治元年开始,清廷首先在乡村施行了总甲法。    

十户设一甲长,百户设一总甲。工作职责就是更好的维护地方治安。    

甲内乡邻有向甲长举报盗、匪、奸等不法行为的义务。    

甲长则向总甲报告。总甲则报给县衙。县衙向府州报告......最终申报到兵部。涉嫌渎职,则甲长和总甲连坐。好在这一制度未得全国推行。

顺治三年,在全国推行里甲制,是以征收赋役为主要目的,还涉及捕盗等工作。

清光绪25年版地图【天津城厢保甲全图 】有海光寺、海河、租界大使馆等。

第二个时期

自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到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保甲制度正式确立并作如下调整,十户设一牌头、十牌设一甲长、十甲设一保长。并且明确其职能,溯本逐源,将保甲制度最终归为“捕盗良法”。

第三个阶段

自乾隆三十七年开始,保甲制度逐渐失去了它应有的作用。

原因在于:    

废除五年一编审后,职责下放基层,而基层本就事务繁多,对此工作量不堪重负,后来慢慢把所谓的统计数据变成应付差事,作假居多。(以上为参考资料)

自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到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保甲制在各地由于各自理解不同及为适应属地的要求,也一直在进行一些适当的调整改变,但大前提是朝廷的主体管理体制不能改变。

保甲制是关于户籍管理的一种制度。

所以,为什么很多地方志都查找不到保甲的记载,因为他们归属于不同的管理体制,这种保甲制的制度管理隶属户、兵部组织实施,官府是由吏部管辖。

民国《莱阳县志》记载的疆域、区制:

县区划明中叶前不详。《初志》载六坊、十四乡、一百三十五社,《续志》同之。

清雍正后再变:一莱海划县;一嵯峨分乡。

旧乡社:莱海分县后,计六坊十一乡、一百社,后并为九十八社。

1、迎仙乡2、望石乡3、凤山乡(胡城社、田村社、鲍村社、石水社、大夼社、横岭社、浮山社、薛村社、曲坊社、蒲里社、菴里社)4、旌旗乡5、义谭乡6、芝山乡7、嵯峨乡8、长青乡9、桃花乡10、贤古乡11、在城六坊(忠正坊、宣化坊、杏坛坊、迎仙坊、贤古坊、东北关坊)12、行村乡13、林寺乡 14、嵩山乡15、青山乡。

只记载到乡社一级,未见村级地名。

地方的乡级机构在清朝官方规定中并非保甲单位,但实际上保甲划分通常是在乡的行政区划基础上进行的。

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最终对社会民间的管理都落实到保甲制,朝廷官府管理充分发挥利用地方民间的宗族、宗教势力,对民间百姓的保甲管理体制遥相呼应,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历史上各个朝代如:金承宋制、元承金制、明承元制、清承明制等,各个朝代的管理体制不可能全部沿用,都只是沿用一部分,所以这就是为什么历史上的管理体制与现今的管理体制具有一脉相承的特点。

在清朝“顺治元年即议力行保甲”开始实行保甲制,在莱阳地方,根据族谱记载,清朝康熙四十年(1701年)开始劈分各甲,是兆生公、濂公都经历过的历史过程。此时保甲制业已经实施57年之久。

劈甲,顾名思义,就是将过去实行的甲拆分成若干个小甲,即减小每个甲的管辖户数。

兆生公曰:“盖氏一族散处十甲者”。

濂公曰:“夫吾族旧分十支”。

俗话说,人以群分,物以类聚。

比如人们初次见面都习惯问:你是哪里人?

答曰:我是某村或者某县人。

家族的内部也是如此,那时周边居住的一般都是有血缘关系的近亲,兄弟分家也就是搬迁到附近的十里八庄,当时就是按照居住地归属划分为哪一支,至少以现代人的眼光来看也是一种比较科学的分类方式。

所以个人认为:盖氏一族散处十甲者,也就是族谱里记载吾族旧分十支的基础。

历史上的族群、部落以区域建立,莫不如此。

康熙四十年(1701年)以后,一直到濂公做谱时的雍正年间(1723-1735年),盖氏族人已经散居到重新划分的十六个甲,也就顺理成章,所以族内也就分为十六支,目前这仅是个人的一点理解分析。

以上仅仅是提出一种个人的思路,只是依据族谱谱叙中有限的语句进行的分析,希望能够在这里抛砖引玉,欢迎有兴趣的家族历史爱好者共同探讨,寄希望能够有更多、更广泛的思路来丰富家族历史的研究。

 

盖裕善

2020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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