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氏网新闻】江西丰城敦本堂《鄢氏八修宗谱》选录(一)

    中华鄢氏网 2013年9月13日 鄢子和


敕命

湖南节度使南征鄢燧武

敕命

奉天承运,皇帝诏曰:朕闻蛮荆背叛,方叔承王谕以徂征;玁狁跳梁,吉甫奉天讨而薄伐。肃清沙漠,在古已然。兹者,湖南腹裸之地,偶为逆贼所据,朕虑臣民罔有罪愆,虐遭荼毒,朕实悯焉!朝廷以尔燧武老成练达,克壮其猷。今特命尔为湖南节度使。尔宜恪供厥职,砥砺三军。奋武辕门,安置残民于袵席;宣威南服,枭陈俘馘于藁街。汝往,钦哉!毋替朕命!

皇唐大和九年十月十六日           吉旦    (崇文之宝)

鄢燧武公像赞(并序)

燧武鄢公,唐中宗朝诰授武安公,湖南军节度使。奉命南征,路过洪都,殁于清江之镇,庙食为神。其裔孙名晋者,与予同年登第,因得拜公遗像,景仰先哲而为之赞云。

刚毅忠赤,卫唐社稷;秉钺临戍,天下无敌;德沛生民,威加异域;诰授武安,永享爵秩;遗像犹存,百世庙食。

大宋景定三年岁在壬戌春正月谷旦

状元及第平章军国事信国公文天祥撰

唐朝始祖庙食樟树镇鄢燧武公铭

铭曰:惟昔仕唐,宫省历位;以弼以隆,中外咸冀;牝鸡司晨,鸿鹄将至;大江之西,屏翰攸寄;政事平易,弗施钩距;杀虺除害,杖僧归娶;抗魔却邪,坚贞颓世;鬼朴不肆,罗织耻避;君子有依,士民成聚;南山之仰,岩瞻尔具;清江之长,悠悠潭惠;表德追崇,尔爵尔祀;千载歌谣,万仞樟树。

燧武公传

燧武公,字邵南,太原郡人。生于唐高宗年月日时,唐中宗时累官于朝。简亮忠贞,器识明粹,中外有望。及中宗幽废,公上疏切谏,左右用事者欲倾陷之,赖武太后素知其贤,虽不听纳,而能加之以礼,犹有任用之意。公知其不可,乃以年老乞致仕,再疏,出为谭州刺史,领武安军务。维扬有警,命公移镇江南西道以御之。旅次赣之清江,视为冲要之所,驻节樟树险间而开治焉。发政施仁,悯穷恤孤,兴利除害,士民归者繁剧甚夥。时天下罗织纷纭,仕者耻避远而不入,君子得以有依,小人愧以为恶。是以境内民物恬然而自得焉。既而寻卒,葬于南山曲水之源,夫人余氏同冢,遐迩德之,无不悲泣。立祠以祀。中宗复位,追赠武安公,命时祭之。后名其处曰樟树居,曰鄢公巷、鄢公祠,二子因家焉。范德机诗云:“山自苍苍水自清,鄢公曾此驻唐兵;庭中樟树今何在?千载今人说镇名。”

先是,其处有雄虺,龙首蛇身,长有二丈余,或藏山薮岩窟,或潜江潭水窝。每乘风雨及暮夜出而食人物畜产,远近患之,虽百计莫能除也。公初下车,询民间疾苦,父老具言所以。公乃斋戒沐浴,告于神,未几,其虺浮出水面,南溪之上,蜿蜒不去,若缚束然,公命壮士杀而焚之,瘗之郭外。郡民子女观感鼓舞,始敢独行,或夜出者亦无惧。遂名其溪曰蛇溪。其瘗处后涌出清泉,味苦咸,草木不生,人用之以煎青矾,至今未泯。

公又尝于道旁遇老妪,徬彷踯躅,若无所之者。公询之,先年有二子,长为僧去,今夫亡,次子亦丧,家计消乏,穷途丐食。公恻然,命随车后走,檄寺呼其子。僧至,公指妪曰:“此为谁?”僧曰:“不敢言。阿弥陀佛!失于初也!”公曰:“汝既出家多年,修行已成佛否?”僧曰:“但晨夕燃灯撞钟、礼佛三宝如来、诵经而已!”公曰:“吾闻佛者,初不诞于空桑,羔羊慈鸟皆知母,何况人乎!假如汝便做佛,不事生身父母,使为沟中之瘠,天地之间,罪孰大焉?!死有魔王地狱,正为汝设!莫说汝尚不能成佛,居于寺中,穿衣吃饭,蠹织害农,为国之大贼耶!”因痛惩,责令还俗事母,捐奉养之田赠之,卒成孝子。由是,诸郡寺观僧道闻者,莫不感悟,下山归俗,卒得人道者无算。皆公之德也。其他类此甚多。

江西丰城敦本堂《鄢氏八修宗谱》序

谱牒之作,不外追根溯源,明长幼、记派衍,宏扬先祖德泽,使后世之子孙激发奋励之情。宗谱之存,犹国家之有史,谱牒盖亦宗族之档也。倘代远而年淹,历久不修不续,难免涣散忘忽。故今岁之春,始邀集同宗,作八修之筹备。今我鄢氏之谱,盖自文学公作衍庆图,递至德庄公析居上秋以来,子嗣后裔蕃衍播迁,先后又有金山、清溪、月山等处徙居,历二十余世。自清乾嘉之世,同宗首次修缉宗谱,至第七修,数百年间,悉遵谱训。惟七修之后,不十数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刷新时政,铲剔封建遗残,而于宗谱几乎为之荡然。随后又经文化大革命,几使公私文物悉废。宗谱竟为之灰飞殆尽,致使前各修之序跋传赞,十失其九。自国家改革开放以来,远闻近阅,陆续皆作宗谱重修。余等忝在始祖后裔,悯耄老之叹,不忍湮没族牒,致贻子孙后世之讥,桂腾菲德,巨任惶悚,商诸同宗,咸称善举,用敢冒昧,勉力而为。惜乎七修之谱,不惟年久而且残,盖民国丙子年至今,于兹五十有八年矣!按训所示,三十年重修一次,今则竟至祖孙三代同时编修撰录,是亦特别时期而作特殊之处理,谨遵国家现行政令,商诸同宗诸执事,一致认同,自今修始,列有女丁入牒,虽曰有违祖训,要在难违国策。亦此一时彼一时之异。其余各式,谨遵毋忽。至于明谱牒、厚风俗、叙派衍、睦宗族、记长幼、昭祖德、褒善迹、贬奢行、扬淳抑劣、敦睦邻里,则深有厚望焉!不吝繁冗,特为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元一九九四年甲戌春月    吉旦

主修福桂蕙腾拜序蕙章代撰

七修宗谱序传文字残篇目录

七修宗谱序(民国二十五年丙子冬王田谢焜撰)

六修宗谱序(清宣统元年己酉孟冬王田谢焜撰)

五修宗谱序(清光绪十三年丁亥里西肇基撰)

四修宗谱序(清咸丰四年甲寅三十二世孙上肃撰)

三修宗谱序(清道光六年丙戌仲春上肃撰)

重修宗谱源流序(三十世孙艮任撰)

祭始祖燧武公文

七修座局执事人员名单

乐柚公像赞

肇铒公德配揭孺人合传序

鄢君福森字荣贵暨王孺人合序(桑谷陈允中撰)

承津公德配吴孺人传(陈允中撰)

乐楠公暨揭孺人传(陈允中撰)

承漪公暨欧阳孺人传(陈允中撰)

乐定公传(罗文正撰)

乐昏公传(谢焜撰)

雷大孺人序(不肖孙劭卿鄢猷撰)

上盘公德配刘孺人序(里西肇基撰)

承祥公传(谢焜撰)

上对先生德配谢孺人(谢福田撰)

谱式

一   谱有欧、苏、朱、秦、周制,瓜藤柳叶,各有定体。然近世谱法称善者率曰欧、苏。议者又谓欧有远胄之嫌,苏则率详所自出。而单欧单苏,又狂费纸张,何也?盖彼一时也,世近人稀,故欧苏之法尽美;世远人蕃,故其法又未尽善者焉。若于此时而求尽善之谱,必欧修苏吊,兼罗念庵联睽维涣之法,则亲疏明而长幼自见。斯不失睦族崇化之意,而无欧苏偏远之嫌矣!更不枉费纸张,此三法之当兼举而用之也然。俾义例彬彬,以为世轨者,又非笔之所能罄矣!

一  议者原系木本水源之谓,故有根苗枝叶之分,源流泫派之别,其编名记事,皆有变通之法。故均一葬也,葬之书法不同;均一嫁也,嫁之书法不同;均一娶也,娶之书法不同。仕有仕之书法,隐有隐之书法;孝悌节义而各有书法,升递贵顺以数其来,系派贵逆以推其往。俾观谱者每按其人,就见其统而为夫宗孟仲叔季,某房分而为小宗孟仲叔季,某房某为某公派下某支后裔,某昆仍往某房系其世,更不必回首寻查宗源祖派,而一目瞭然者,斯为善谱。此时制妙诀,虽欧、苏、念庵所未到者。嗣谱高士,不可不知,且序之人事处有推敲,传之记美处宜劝勖。诗病叠床,文病架屋。跋有跋体,则传有传体,志铭歌赋,凑砌非格。苟一字欠妥,徒遗后世之訾。所系非轻,秉笔者不可不慎!

一  记载据其所可知,缺其所不可知,传信也。一谱以别亲疏、叙昭穆、正名定分、别嫌明微,故称家谱。惟书名书行、书字书号、书生书婚、书嗣书女,有官书官,谨始也。书殁书葬,慎终也。子孙虽微弱,播迁四方必详考而备书之,从厚也。

一  名字、行号、生殁、葬地、妻子、妾女,间有不可考者,姑缺之,以俟知者增补,不敢妄有附会,从实也。

一  世为宗支文图,合各支存殁殇绝而图之,不拘于齿,惟以房分为先后者,所以明有宗也。

一  苏谱以服为图,尽则不书;欧谱立五宗九两之法,世经人纬,如高祖至元孙,五世为一图;复以元提起为一宗,至于元孙,又为一图,以前图一宗,后图一宗,是为两宗,名虽两宗,实为九至。九法两宗,故名五宗九两也。今谱用欧式而苏吊之,则睽维涣之法又赖谱之独得其宗者。

一  书次以谱法为主,如初分之子,孟为长,仲次之,叔季又次之;继世之次第,孟之子虽幼,乃宗子也,例当先书。仲之子虽长,乃众子也,例当后书。故必孟房书毕,而后书仲叔季,则大宗小宗之法定,而长幼亲疏明矣!

一  首版五空横图列世起处,大书尾辉公初别一世,一空为一世,五世为一图。其于五提起处,大书曜烳公二别为世;十世提起处,大书文德公三别为世;十四世提起处,大书九四公四别为世;十八世提起处,大书德庄公五别为世;二十二世分房提起处,大书某房某公六别为世;二十六至三十,可以递推。盖亲亲而明派也。

一  幼殁及无考者,倘在五世九世图内,必书一“止”字于生娶之下;有生娶殁葬者,虽复提起,然后书一“止”字于生娶殁葬之末,明无嗣也。

一  世图内仍照前图小书某公某人第几子,一揭册间,则九服之亲昭然在目。此联睽维涣之法,端在是也。

一  谱所书名讳,见存者题曰名,不存者题曰讳,别嫌也。或通显,或隐德,有别号者,称于当时者,始书于名字之下,否则不书。

一  在痒则收某年痒廪增附,有贡举则书某年贡举,有科甲则书某科乡荐、中某科进士、治某经,纳椽则书某邑某郡椽,仕则书某官志详也。若其政绩转迁,别见传志,不悉书。封有赠则书以子某封某官,母封某人;有恩诏授例冠带者,悉书之,重典也。幼而务学者,亦书其经,寓奖也。

一  生殁必书年月日时者,示有考也。否则缺之,贵实也。生于寝、死于寝曰殁,卒于官、卒于客,皆直书之,不忍忘其终下。殇者不书。

一  坟山都图地名、界止山向,概书于始葬一人之下,统于尊也。若附葬堆,书地名,示有考,省文也。始葬曰葬某处,改葬曰迁葬某处,妻从夫曰合葬,子从父、妇从姑、弟从兄,凡卑从尊皆曰附葬。附葬不同墎曰并葬,外葬曰寓葬,返葬曰归,示不紊也。

一  妻书其生年殁葬,附于夫之下,不另书,从夫也。初娶曰娶某处某氏,再娶曰继娶某处某氏,夫妇年少者,子女则不限几也,夫妇已终曰生子几、生女几,某适某处某人,各书其母下,重所出也。先书子,后书女,言有序也。有妾则书侧室氏,亦纪其生年殁葬,明母以子贵也。

一  娶妻与女适人,必载其里氏与名,联婚也。聘而未婚,书聘某处某氏,许而未嫁,亦书许聘某处某氏,谨始也。夭殇者不书。女有再适者,书其初而已。

一  妻妾有子而夫死改适者,只书其生年,生子某,直书其改适,不书其殁葬,外之也。

一  旧谱名字、行号多有雷同,各缘各支散处窎远,谱未增修,无从稽考,今谱重修,除已故者不论,及今而名字同于尊长者,一切依派改正,明分也。

一  本族过继,生父母下不没其名,故书所生父母下,不欲绝之也。出为他姓后者,则曰出继某处某姓。出商寓居者,则曰商居某处,皆冀其返也。或年远不及知者,必书商外未详,有待也。

一  印谱成后,必有生年婚娶殁葬者继之,另立草谱一本,收处祠堂库内。每年冬至祭祀日,各房值年者,将后来名字、行号、娶、适、生、殁年月日时及葬地各都图、山向,一切明白开具,亲诣祠堂,交传执事者登草,以便后之增修者录焉。

一  族谱立例:三十年重修。当事者皆依此原谱规则,毋得妄立,以免另生枝节,混乱昭穆,徒为识者鄙也。原谱收处祠堂库内,以便稽查。

一  子孙收谱者,务宜珍袭,世守惟谨。每岁逢冬至令节,先一日,请谱公、祠公,中堂习仪,俟执事斯文,依号唱查,以防违错。如有遗失损坏及图利私鬻者、擅自增减刊改字义者,重加责罚,准例以不孝论。即追谱人祠库中黜之,以严后戒。

谱训

谱训者,先世之遗训,以为子孙法也。

一、谱前载序,谱后附跋,至于谱式、先世家训、原序、记传、诗文、墓志,别为一集,子孙宜宝藏之,以传后人。

二、子孙安名,不可重冒祖宗之名号及伯叔兄弟行派,重复者以下僭上论,宜速改之。

三、宗族人无依倚、弃父母家出为僧为道者,不录。

四、后子孙无嗣者,宜择兄弟子姪之贤者,立之。如或不然,择同姓族人之贤子姪立之,以奉祀,庶免渎乱宗枝。

五、本人无子,以女婿与外甥继嗣者,不录,直书无传。

六、诈冒他人之子,或螟蛉、或过房,皆不宜立异性,凡人家立他人子而绝其祀,则为不孝。

七、冠礼:凡男女成人,可教以冠礼,男冠女笄,成人之道也。教之以礼,使知长幼尊卑,而无分外之事也。

八、婚礼。古人重婚,所以成男女之别。男女有别,然后父子亲。婚姻,人伦之本。孔子曰:合二姓之好,为宗庙之主。故有夫妇,然后有父子。夫妇,人伦之本也,可不重乎!故亲迎之礼,不可不行也。

九、丧事。凡居父母之丧者,皆未可食肉饮酒。伊川先生家治丧不用浮屠,在洛亦有一二人家化之。凡人家治丧,切不可用僧道修奉科典,不惟死者无益,而生者重有所损。

十、葬事,随其力量之厚薄以葬,仍用碑石以表,庶其子孙有所查考,切不可用夷礼焚化,为大不孝。

十一、地理之说,不可谓无。必择水土干燥者为上,卑湿为下。古者别州而分土。下宅之营葬,卒皆用之,不可尽信术士之说。天子七月而葬,诸侯五月,大夫三月,庶人踰月而葬,皆古制也,过则违制。凡民之丧,暴露久而不葬,则为不孝。

十二、祭祀之说,有始祖祭、先祖祭、弥祭、时祭、墓祭、夫祭。与其敬不足而礼有余也,水若礼之不足而敬有余也。孔子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孝子之事亲终矣。故录此以为孝子顺孙法。

十三、生民之本,要当稼穑而食,桑麻以衣,是农为治生之要。吾家子孙,凡工商百技,概不可为,舍农无资身策矣。古人带经而锄、挂角而读,何其为士哉!今后耕种、刈获、簸扬等件,须要躬亲,方不负力田之男。

十四、《书》曰:牝鸡之晨,维家之索。《诗》曰:妇有长舌,为鸱为鹗。盖妇女以治内为事,如《易》所谓|“主中馈,无攸遂”是也。若有干预家外事,凌骂夫主、傲慢翁姑,豈非牝鸡之晨、长舌之鸱哉!家道亦从而不振矣!戒之!戒之!

十五、古者男女不共圊,不共沐浴,所以别嫌也。今人内外筵会,男女共席,互相献酬,甚者肆为戏谑,有玷风化,大非人理。戒之!戒之!

十六、仁人之于兄弟也,不藏怒焉,不宿怨焉,亲爱之而已矣。今世之为兄弟者,分门各户,一有牴牾,便相嫉仇。初不思父母生我兄弟,一体而分,今兄弟相残,是戕我父母之体,伤我父母之心,何忍乎?!苟只平心观理,不听妇人之言,不徇细人之谤,自是释然矣!

十七、处家处乡,凡百事要须含忍,切不可便兴讼端。即使官司公明,尚不当争讼,况官行关节,吏取贿赂,或官司虽无心,而其人暗弱不明,为吏所使,亦何所不至。有是而后悔,固无及矣!况乡里间所讼,不过侵占地界、逋欠租钱,及凶悖凌犯耳,故徐徐以理论之,亦自开解,何必讼之于官?若能犯而不较,尤见德量之宽。

十八、今人只是利心闭锢,便无所不至。不问尊卑亲疏,有一毫利处,便坏了心术。侵损他人,求为便己。故孟子指出教人当重仁义而轻利。曰:为人子者,怀利以事其父,为人弟者,怀利以事其兄,然而不亡者,未之有也。凡我子孙,务要以仁义存心,不可孳孳为利。有一分利己之心,便自家损一分德;有一分利人之心,便自家受一分福。故曰:“积善之家,必有余庆”。此之谓也。

家规续训

一  凡冠婚丧祭,悉遵家礼仪节。仍随家之贫富,斟酌行之。丧不得用浮屠,祭不得用巫祝。

一  凡冠以告成人,婚以谨继世,故宗族举会燕享所不废矣。然必各具礼服以受冠者、婚者之拜,否则,不得与会。不父母之丧,不得与会;其余男行聘,及嫁女出门,皆不宜举燕,盖宗族日繁,冗费宜节故也。

一  男女议亲,须门户相当,及伦序不紊。不许苟合以坏家风。男子不可出赘,女子不可纳赘,不伤礼俗,其婚嫁止称有无,毋得勉强奢侈,以为美观。

一  治丧须依家礼,富贵者毋得过费,贫乏者则减省行之。不许停殡、经年暴露,违者,族长罚之。

一  父母之丧,戚莫大焉。饮燕,非礼也。故初死而成服,将葬而吊,既葬而相慰,只可蔬素会食而已,切不可饮燕作乐,以伤风化。

一  冬至祭始祖,立冬祭先祖。先儒谓其疑于僭,故置之不祭。然水源木本,不可不知。以义而起,不可不祭也。吾宗以燧武公为始祖,欲立祠以祭之,力所不能。然原祠在镇,吾家子孙,亦当逐年遣子孙往祭之,庶尽尊祖之心,而一体之义明矣!

一  凡会坐,尊长有问,卑幼肃对,卑幼有所咨禀,尊长裁决,毋剿说、毋谩语。遇于道,尊长少立,卑幼进揖,仍肃立路旁以俟其过。如尊长或不冠、或袒裼,卑幼不必肃立俟过。

一  尊卑有伦,不可侵犯。有事当从容理论,不可忿争。如恃尊凌卑,有所侵夺,告于族长,而分理之;如因争产业,卑犯其尊,先责犯长之罪,而后与之分理曲直。

一  男女有别,所以远于禽兽也。凡十岁以上,不许同席饮食。妇人不许与宾亲同席会饮。亦不许至寺观焚香,及于时节出游,违者,罚其男子。

一  男子贤愚不齐,士农工商,各安其业。只求无忝祖宗而已。若有孝子顺孙、义夫良吏,及一切善行,合族尊敬之。贫乏则賙恤之。若习学非礼、赌博者、盗窃者、酗酒者、横暴者、内乱淫行者、不孝不悌不慈不睦者,合族摈之,终身不齿。

一  女子之行,不出闺门,惟以孝弟贞洁为上。若有夫亡守节,与例相合者,宗族共出力旌之。即不能旌,贫乏共助之,死则以礼葬之。如有夫亡改适,或夫在而不谨妇行者,众共弃之,不许入谱。

一  人生至乐,无如读书,至要无如教子。昔黄山谷云:四民皆坐世业,士夫子弟能知孝悌忠信,斯可矣!然不可令读书种子断绝。有才气出群者,便当名世。贫则教训童蒙,亦可自给。凡我宗族,须当以教子为要。

一  古人云:积金以遗子孙,子孙未必能守;积书以遗子孙,子孙未必能读。不若积阴德于冥冥之中,以为子孙长久之计。凡我族人须要以积阴德为先。毋怀忌嫉,毋肆欺骗。凡举债取租等项,须放宽一分,毋过苛刻。遇人有不得已事,即行方便,毋得唆害良善,毋得欺凌贫弱,毋得哄骗愚懦。念念在积善,事事在天理上。适己自便之私,一毫不萌于心,这便是积阴德。既然积阴德,虽未必眼前报应,自当有余庆及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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